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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司法重整计划被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拒绝,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58 条第 1 款允许法官批准该计划,从而不再宣布公司破产。 古斯塔沃·利马/STJ 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部长的投票证实了在具体案例中使用 临时填充的做法 Gustavo Lima/STJ 基于这一理解,高等法院第三小组驳回了两家银行针对批准通过“cram down”方式对一家电力导体公司进行司法追偿的特别上诉。 从美国法律引入的术语涉及法官强制接受未经债权人批准的计划的可能性,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Manoela Justino Bezerra Filho 的原则还指出,对于拒绝司法追偿计划的各类债权人,判决有公平公正的义务。 法律要求是累积性的,见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58 条第 1 款: 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债权价值一半以上的债权人投赞成票;3类债权人的批准;并且,在拒绝该法案的类别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债权人投了赞成票。
在本案中,普通法院认为,尽管两家债权银行存在分歧,但电力导体公司的情况需要司法追偿计划的批准。在向 STJ 发出的特别上诉中,临时抱佛脚的应用受到了质疑。 报告员保罗·德塔索·桑塞韦里诺部长声称,这些违规行为凸显并维持了巴拉那州法院的结论。 对他来说,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强制降级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适用,使提升进程享有优先权,并根据法律精神,保障了生产来源、工人就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公司并促进其发展。社会功能和刺激经济活动。据了解,如果公司非正常解散,则由公司管理人员(合伙人或非合伙人)承担责任。这一事实通常源于 STJ n° 435 [4]的摘要条目所建立的推定 。 高等法院的判例通过了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受私法管辖的法人实体的董事、经理或代表仅在其纳税义务是由于他们以超额权力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产生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

法律、社会契约或法规,甚至在公司非正常解散的情况下,其本身已构成违反法律义务 [5]。 此外,重要的是要强调 STJ 的摘要 430,其中指出“公司未能遵守其纳税义务本身并不会对管理合伙人产生连带责任。” 再次,合伙人在以有限形式设立公司时(《民法典》第 1,052 条及以下条款),根据公司法,将其责任限制为其形成股本的出资,旨在限制其参与只要不进行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或社会契约的行为,就可以偿还社会债务。 主要纳税义务(缴纳)的纳税人的确定由《税收征管法》第121条确定 [6]。但是,只有当合伙人与事实相关的要素得到明确证明时,即合伙人具有过度权力或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行为的事实时,合伙人的责任才会发生。 这意味着,业务单位利用法律规定的特权,提出自行破产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无法将执行转交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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